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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浦民二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09-04-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伟政与郑开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政,郑开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金浦民二初字第33号原告张伟政。被告郑开强。原告张伟政诉被告郑开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仍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伟政诉称:2008年10月29日,被告因需向原告借款3000元,由被告出具了借条一张,借条内容为:“借条今郑开强借张伟政3000元(叁仟),十日后不还后果自负。20〇八年十月二十九日郑开强”。借款到期后,被告分文未还。故原告诉讼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于2008年10月29日出具的借条一张。被告郑开强未作答辩,也未提供任何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三性”,即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陈述基本一致。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应按约及时如数归还借款。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郑开强经本院依法传唤,仍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鉴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郑开强归还原告张伟政借款计人民币3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人民币350元,由被告郑开强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受理费汇入单位:浙江省省级财政财政专户结算分户;汇入帐号:699901040008737;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营业中心,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室)。审判长何清良代理审判员楼天兰人民陪审员郑麟鹏二00九年四月十三日申请执行时效二年逾期不予执行代书记员张彩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