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长民初字第1140号
裁判日期: 2009-04-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胡勃与左利新债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勃,左利新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1140号原告胡勃。被告左利新。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勃诉被告左利新债务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勃于2009年4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勃的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37.5元。审判员 李会茹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慧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