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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长民初字第1140号

裁判日期: 2009-04-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胡勃与左利新债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勃,左利新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1140号原告胡勃。被告左利新。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勃诉被告左利新债务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勃于2009年4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勃的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37.5元。审判员  李会茹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慧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