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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瓯商初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09-04-1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江甲与江乙、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甲,江乙,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瓯商初字第300号原告:江甲。委托代理人:方××。委托代事人:李冰,男,198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温州市联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神力大厦3幢2楼。被告:江乙。被告: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江甲与被告江乙、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江甲于2009年4月13日以与被告先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甲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江甲负担。审判员  张宪武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任定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