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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善商初字第457号

裁判日期: 2009-04-13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洛科斯润滑油(上海)有限公司与浙江智泓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科斯润滑油(上海)有限公司,浙江智泓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457号原告:洛科斯润滑油(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池甜熹。委托代理人:刘巍嵩。被告:浙江智泓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正盛。本院在审理原告洛科斯润滑油(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智泓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科斯润滑油(上海)有限公司于2009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洛科斯润滑油(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科斯润滑油(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170元,诉讼保全费236元,合计诉讼费40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 焰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姚晓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