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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1135号

裁判日期: 2009-04-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龚兴华与金新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兴华,金新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1135号原告:龚兴华,经商,住义乌市后宅街道岩南村。委托代理人:何苏明,农民,住义乌市城西街道井头徐村12组。被告:金新兴,市稠城街道洪界村1组。本院在审理原告龚兴华与被告金新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龚兴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636元,减半收取2318元,由原告龚兴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宁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丽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