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1135号
裁判日期: 2009-04-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龚兴华与金新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兴华,金新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1135号原告:龚兴华,经商,住义乌市后宅街道岩南村。委托代理人:何苏明,农民,住义乌市城西街道井头徐村12组。被告:金新兴,市稠城街道洪界村1组。本院在审理原告龚兴华与被告金新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龚兴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636元,减半收取2318元,由原告龚兴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宁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丽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