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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商初字第673号

裁判日期: 2009-04-13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钟坤荣与陶宏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坤荣,陶宏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673号原告:钟坤荣。被告:陶宏良。本院在审理原告钟坤荣诉被告陶宏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坤荣以已被告陶宏良庭处和解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坤荣撤回对被告陶宏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49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立森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 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