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商初字第673号
裁判日期: 2009-04-13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钟坤荣与陶宏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坤荣,陶宏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673号原告:钟坤荣。被告:陶宏良。本院在审理原告钟坤荣诉被告陶宏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坤荣以已被告陶宏良庭处和解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坤荣撤回对被告陶宏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49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立森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 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