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桐商初字第841号
裁判日期: 2009-04-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郑××与潘××、陈××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潘××,陈××,安徽省××市××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841号原告:郑××。委托代理人:范××。被告:潘××。被告:陈××。被告:安徽省××市××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县××渡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潘××。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诉被告潘××、陈××、安徽省××市××服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于200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469元减半收取2234.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 审 判员 滕 云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陈晓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