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浦民二初字第692号
裁判日期: 2009-04-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浙江省浦江县砂洗有限公司与潘正惠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省浦江县砂洗有限公司,潘正惠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浦民二初字第692号原告:浙江省浦江县砂洗有限公司,住所地:浦江县浦南街道万田村。法人代表:周国昌。委托代理人吴樟兴,男,1942年10月3日出生,住浦江县浦阳街道同乐村147号。被告:潘正惠,男,1975年11月24日出生,住义乌市江东街道塘头潘村。委托代理人何伟民,浙江纵伸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浙江省浦江县砂洗有限公司诉被告潘正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09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郑元有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王霄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