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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滨商初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09-04-1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杭州××专修学校与浙江××仪表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专修学校,浙江××仪表有限公司

案由

联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滨商初字第229号原告杭州××专修学校,住所地杭州市××号。法定代表人陈××。被告浙江××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楼××室。法定代表人劳××。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专修学校诉被告浙江××仪表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专修学校于2009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专修学校以另行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专修学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元,由原告杭州××专修学校负担。审判员  蓝钦如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琛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