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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锦江民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09-04-12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黎晓与四川众合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政府春熙路街道办事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晓,四川众合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政府春熙路街道办事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锦江民初字第97号原告黎晓。委托代理人黎香友。被告四川众合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岳府街2号801房。法定代表人彭北樽,四川众合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蔡伟,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政府春熙路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锦华馆街16号。负责人叶云虎。委托代理人刘丽珍,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成文。本院在审理原告黎晓与被告四川众合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政府春熙路街道办事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黎晓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晓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10元,减半收取1305元,由原告黎晓负担。审 判 长  杨 琴人民陪审员  胡士戎人民陪审员  谢成英二00九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玉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