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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嵊商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09-04-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马××与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嵊商初字第20号原告:马××。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汪××。被告: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与被告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于200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3元,减半收取206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储一敏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钱 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