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嵊商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09-04-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马××与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嵊商初字第20号原告:马××。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汪××。被告: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与被告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于200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3元,减半收取206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储一敏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钱 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