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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温石商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09-04-1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孔云宏与李作良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云宏,李作良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石商初字第15号原告:孔云宏,宁波市鄞州区钟公庙街道飞虹新村28幢605室。委托代理人:卓茂才,浙江明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作良,温岭市石塘镇红卫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孔云宏与被告李作良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云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孔云宏负担。审 判 长  马招财人民陪审员  陈祥宝人民陪审员  杜志才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毛魏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