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即民初字第972号
裁判日期: 2009-04-1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成海英与纪显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海英,纪显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即民初字第972号原告成海英,女,1975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即墨市。委托代理人姜德胜,山东青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纪显华,男,35岁,汉族,住即墨市。原、被告人身损害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原告所诉被告身份不明确,是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成海英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国先二〇〇九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范希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