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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慈民一初字第3801号

裁判日期: 2009-04-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慈溪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宋传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宋传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慈民一初字第3801号原告:慈溪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浒山街道慈百路163号。法定代表人:王超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跃,浙江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传峰,男,成年,汉族,住所河南省商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宋传峰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80元,由原告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童平凡审 判 员 许建素审 判 员 黄科军二〇〇九年四月十日代书记员 戚海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