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长民初字第994号

裁判日期: 2009-04-1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侯向荣与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夏殿村村民委早会、西妾袜安区韦曲街道夏殿村第三村民小组征地款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向荣,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夏殿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夏殿村第三村民小组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994号原告侯向荣。委托代理人侯世怀。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夏殿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陈玺,该村村委会主任。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夏殿村第三村民小组诉讼代表人陈建民,该组组长。本院受理原告侯向荣与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夏殿村村民委早会、西妾袜安区韦曲街道夏殿村第三村民小组征地款分配纠纷一案,原告侯向荣于2009年4月10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本诉原告侯向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原告承担25元。审判员  王晓华二〇〇九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宋晓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