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安商初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09-04-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项×与陈甲、凌×等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陈甲,凌×,吴××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安商初字第39-1号原告:项×。委托代理人:陈乙。被告:陈甲。被告:凌×。被告:吴××。委托代理人:王×。本院在审理原告项×诉被告陈甲、凌×、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项×于200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吴××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项×申请撤回对被告吴××的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定如下:准许原告项×撤回对被告吴××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鲍高峻二〇〇九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赵宁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