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湖安商初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09-04-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项×与陈甲、凌×等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陈甲,凌×,吴××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安商初字第39-1号原告:项×。委托代理人:陈乙。被告:陈甲。被告:凌×。被告:吴××。委托代理人:王×。本院在审理原告项×诉被告陈甲、凌×、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项×于200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吴××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项×申请撤回对被告吴××的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定如下:准许原告项×撤回对被告吴××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鲍高峻二〇〇九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赵宁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