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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慈商初字第938号

裁判日期: 2009-04-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邹甲与花旗银行(××)有限公司××行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甲,花旗银行(××)有限公司××行

案由

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938号原告:邹甲。委托代理人:邹乙。被告:花旗银行(××)有限公司××行。住所地:杭州市××路××楼a、b、c单元及嘉德广场一楼商铺。诉讼代表人:窦××。委托代理人:赵××、兰××。本院在审理原告邹甲诉被告花旗银行(××)有限公司××行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甲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判长 史    久    瑜审判员 胡伯新代理审判员穆勤二〇〇九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沈 丽 香  ( 代 )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