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舟普商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09-04-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秋季与王春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秋季,王春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舟普商初字第88号原告王秋季,,住浙江省平阳县腾蛟镇凤翔路335-1号。被告王春敏,,住舟山市普陀区勾山街道刘家湾村刘家湾路6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秋季诉被告王春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损害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秋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袁承志二〇〇九年四月十日代书 记员 张佩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