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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鹿商初字第946号

裁判日期: 2009-04-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金××、李××等与程××、王××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李××,曹××,潘××,程××,王××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鹿商初字第946号原告:金××。原告:李××。原告:曹××。原告:潘××。被告:程××。被告:王××。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李××、曹××、潘××与被告程××、王××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李××、曹××、潘××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吴民勋二〇〇九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张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