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鹿商初字第946号
裁判日期: 2009-04-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金××、李××等与程××、王××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李××,曹××,潘××,程××,王××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鹿商初字第946号原告:金××。原告:李××。原告:曹××。原告:潘××。被告:程××。被告:王××。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李××、曹××、潘××与被告程××、王××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李××、曹××、潘××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吴民勋二〇〇九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张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