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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舟普商初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09-04-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郑安军与严梅其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安军,严梅其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舟普商初字第303号原告郑安军,陀区虾峙镇晨港村(沙峧)。被告严梅其,陀区虾峙镇晨港村(枫树岙)。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安军诉被告严梅其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安军于200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严梅其在舟山市普陀区虾峙镇晨港村(枫树岙)可得的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补偿款予以保全,并以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严梅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即日起冻结被告严梅其在舟山市普陀区虾峙镇晨港村(枫树岙)可得的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补偿款15175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舟二〇〇九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童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