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甬余商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09-04-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与刘××、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刘××,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40号原告: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童××。被告:刘××。市马渚镇丰泽骏园10幢404室。被告:姚××。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刘××、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0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2.5元,由原告陈××负担。审 判 长  严联江审 判 员  陈顺丈人民陪审员  李伯南二〇〇九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邹 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