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余商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09-04-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与刘××、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刘××,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40号原告: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童××。被告:刘××。市马渚镇丰泽骏园10幢404室。被告:姚××。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刘××、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0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2.5元,由原告陈××负担。审 判 长 严联江审 判 员 陈顺丈人民陪审员 李伯南二〇〇九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邹 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