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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1747号

裁判日期: 2009-04-1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义乌市新虹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与王志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新虹家用电器有限公司,王志健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1747号原告义乌市新虹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稠州北路2号4楼。法定代表人宗宁阳,董事长。被告王志健,经商,市稠江街道湖塘村1组。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新虹家用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志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义乌市新虹家用电器有限公司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 艳二〇〇九年四月十日代书 记员 刘剑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