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桐商初字第671号
裁判日期: 2009-04-1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杭州××电××司与袁××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电××司,袁××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671号原告:杭州××电××司,住所地:杭州市××区××半路××号。法定代表人:柯××。委托代理人:马×。委托代理人:张××。被告:袁××。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电××司诉被告袁××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电××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46元减半收取1773元,由原告杭州××电××司负担。审判员 金 叶二〇〇九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孙磊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