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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明执字第649号

裁判日期: 2009-04-10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殷毛毛与陈怀芳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毛毛,陈怀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3)明执字第649号申请执行人殷毛毛。委托代理人方辉,明光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监察股股长。被执行人陈怀芳,农民。本院在执行殷毛毛申请执行陈怀芳抚育费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中,执行标的为每年100元,半年付一次,直至殷毛毛满18周岁,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为300元,尚有部分债权未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02)明民初字第14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周审判员 臧良云审判员 任 仁二〇〇九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李 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