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商初字第660号
裁判日期: 2009-04-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绍兴县××服饰有限公司与绍兴县××××服装厂、许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服饰有限公司,绍兴县××××服装厂,许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660号原告:绍兴县××服饰有限公司6-8)。住所地:绍兴县××街道信心村。法定代表人:王××。委托代理人:沈××。被告:绍兴县××××服装厂5)。住所地:绍兴县××方岙村。投资人:许乙。被告:许甲。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戚××。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县××××服装厂、许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32元,减半收取1,76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328元,合计3,094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烨二〇〇九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易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