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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甬刑执字第1128号

裁判日期: 2009-04-10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欧常心赌博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欧常心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甬刑执字第1128号罪犯欧常心。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4日作出了(2008)余刑初字第11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欧常心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镇海区看守所2009年4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欧常心在服刑期间,能认��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欧常心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任务。上述事实有减刑呈批表、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欧常心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欧常心减去有期徒刑二十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 伟审 判 员  施丽君审 判 员  陈作岚二〇〇九年四月十日代书记员  陈维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