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雁民初字第1109号

裁判日期: 2009-04-1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张小年与陕西益可美工贸有限公司、姚富荣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年,陕西益可美工贸有限公司,姚富荣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雁民初字第1109号原告张小年。被告陕西益可美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三路*号信息港大厦。法定代表人胡俊,职务不详。被告姚富荣。本院受理原告张小年诉被告陕西益可美工贸有限公司、被告姚富荣劳务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小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25元。审 判 长 尤 骥代理审判员 刘 洁代理审判员 景振宇二〇〇九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吴 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