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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德商初字第590号

裁判日期: 2009-04-10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德清县××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浙江××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清县××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浙江××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德商初字第590号原告德清县××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北路××号。(注册号:3305212072165)法定代表人陆××。委托代理人沈××。被告浙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号。(注册号:3305001000160)法定代表人王××。本院在审理原告德清县××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9日以双方已在庭外达成和解,且被告已按和解协议自动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清县××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交纳1255.50元,由原告德清县××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姚舟德二〇〇九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姚海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