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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临执字第1859-1号

裁判日期: 2009-04-10

公开日期: 2017-11-20

案件名称

于德修、张秀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德修,张秀英,于丽娜,于丽欣,于丽文,XX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临执字第1859-1号申请执行人于德修。申请执行人张秀英。申请执行人于丽娜。申请执行人于丽欣。申请执行人于丽文。被执行人XX昌。于德修、张秀英、于丽娜、于丽欣、于丽文申请执行XX昌交通肇事罪一案,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临刑初字第35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德修、张秀英、于丽娜、于丽欣、于丽文于2008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总额55000元未能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XX昌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德修、张秀英、于丽娜、于丽欣、于丽文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XX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评议,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08)临执字第1859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XX昌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德修、张秀英、于丽娜、于丽欣、于丽文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爱民审判员  张建民审判员  边洪镇二〇〇九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周美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