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菏开民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09-04-10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张保冬与张洪群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保冬,张洪群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菏开民初字第78号原告张保冬,农民。被告张洪群,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保冬与被告张洪群合伙协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保冬于2009年4月10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洪群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保冬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保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张保冬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平文二〇〇九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