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嵊商初字第697号
裁判日期: 2009-04-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嵊州××司与高×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嵊州××司,高×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嵊商初字第697号原告:嵊州××司。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赵××。被告:高×。本院在审理原告嵊州××司与被告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嵊州××司于200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嵊州××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嵊州××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嵊州××司负担。审判员 吴纪华二〇〇九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金军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