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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嵊商初字第697号

裁判日期: 2009-04-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嵊州××司与高×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嵊州××司,高×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嵊商初字第697号原告:嵊州××司。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赵××。被告:高×。本院在审理原告嵊州××司与被告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嵊州××司于200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嵊州××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嵊州××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嵊州××司负担。审判员  吴纪华二〇〇九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金军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