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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三商初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09-04-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杨伟与柯灯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伟,柯灯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三商初字第347号原告:杨伟,农民,门县海游镇墙里路56号。被告:柯灯军,农民,住三门县花桥镇上旺村9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伟诉被告柯灯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伟于200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属于自愿,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伟负担。审 判 长  叶信峰审 判 员  柯孔亮人民陪审员  黄崇都二〇〇九年四月十日代书 记员  柯登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