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三商初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09-04-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杨伟与柯灯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伟,柯灯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三商初字第347号原告:杨伟,农民,门县海游镇墙里路56号。被告:柯灯军,农民,住三门县花桥镇上旺村9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伟诉被告柯灯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伟于200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属于自愿,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伟负担。审 判 长 叶信峰审 判 员 柯孔亮人民陪审员 黄崇都二〇〇九年四月十日代书 记员 柯登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