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舟普商初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09-04-1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王艳霞与陶威锋、刘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霞,陶威锋,刘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一条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舟普商初字第277号原告王艳霞,陀区六横镇沙浦村庄家岙46号。被告陶威锋,普陀区六横镇山西村里山浦48号。被告刘艳,陀区六横镇山西村里山头浦4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艳霞诉被告陶威锋、刘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艳霞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缓缴、免缴诉讼费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蓝前飞二00九年四月十日书记员乐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