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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舟普商初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09-04-1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王艳霞与陶威锋、刘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霞,陶威锋,刘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一条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舟普商初字第277号原告王艳霞,陀区六横镇沙浦村庄家岙46号。被告陶威锋,普陀区六横镇山西村里山浦48号。被告刘艳,陀区六横镇山西村里山头浦4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艳霞诉被告陶威锋、刘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艳霞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缓缴、免缴诉讼费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蓝前飞二00九年四月十日书记员乐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