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龙商初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09-04-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吴××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龙商初字第255号原告:吴××。被告:张××。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10日以被告已清偿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潘小平二〇〇九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王群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