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鹿商初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09-04-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温州市××鞋业有限公司与浙江省××食品进出口公司××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市××鞋业有限公司,浙江省××食品进出口公司××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鹿商初字第250号原告:温州市××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经济开发区××号。法定代表人:李××。委托代理人:张××。被告:浙江省××食品进出口公司××公司,住所地:温州市××岸路××号。法定代表人:鲁××。委托代理人:何××、黄××。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省××食品进出口公司××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市××鞋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50元,减半收取5575元,由原告温州市××鞋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林 毅代理审判员 陈维专代理审判员 童剑波二〇〇九年四月十日代书 记员 卓 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