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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1427号

裁判日期: 2009-04-1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义乌市隆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金军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隆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金军政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1427号原告义乌市隆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稠城街道宗泽路388号。法定代表人郭爱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光明,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军政,农民,市苏溪镇龙华村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隆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军政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义乌市隆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200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原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隆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王国贤二〇〇九年四月十日代书记员 朱爱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