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甬象商初字第750号

裁判日期: 2009-04-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励×与沈××、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励×,沈××,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象商初字第750号原告:励×。被告:沈××。被告:邹××。本院在审理原告励×与被告沈××、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励×于200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在庭外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53元,减半收取826.50元,财产保全费770元,合计1596.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孙素静二〇〇九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张文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