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平民一初字第990号
裁判日期: 2009-04-1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梁延进与平度市张戈庄镇东梁家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延进,平度市张戈庄镇东梁家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平民一初字第990号原告:梁延进(身份证号码3702261952********),男,1952年5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委托代理人:初文强,男,1977年1月5日生,平度长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平度市张戈庄镇东梁家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梁延崔,该村委主任。原告梁延进与被告平度市张戈庄镇东梁家村民委员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平度市张戈庄镇东梁家村民委员会及其委托代理人初文强,被告平度市张戈庄镇东梁家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梁延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梁延进诉称,被告于2001年12月10日向原告借款18906.92元,并约定月息8‰。现我急需用款,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拖欠至今未付。为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8906.92元及利息14155.92元,共计33062.84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平度市张戈庄镇东梁家村民委员会辩称,借款情况属实,暂无能力还款。经审理查明,1999年秋,被告因上交村镇提留款,向原告借款约19000元,并约定利息。2001年12月9日,双方经结算,被告欠原告利息971.90元,12月10日,被告经结算欠原告本金18906.92元。同时约定借款月息利率为8‰。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均以无款为由拖欠至今未付。截止2009年2月10日,被告欠原告借款本息共计33038.04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现金收入单三支及本案庭审笔录,在案作证,业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借款18906.92及利息14131.12元的事实,有被告出具的现金收入单予以证明。经原告索要,被告应及时予以清偿。原告所诉理由正当,应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平度市张戈庄镇东梁家村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原告梁延进欠款33038.0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7元,保全费351元,共计978元,由被告平度市张戈庄镇东梁家村民委员会负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禚春东审判员 徐培兴审判员 于汉波二〇〇九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张妍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