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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绍商初字第413号

裁判日期: 2009-04-10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周纪连与张芝英、王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商初字第413号原告:周纪连。委托代理人:沈利。被告:张芝英。被告:王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纪连诉被告张芝英、王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纪连于2009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芝英、王平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纪连撤回对被告张芝英、王平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753元,减半收取1,877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青红二〇〇九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沈森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