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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绍商初字第413号

裁判日期: 2009-04-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周××与张××、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张××,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商初字第413号原告:周××。委托代理人:沈×。被告:张××。被告:王×。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诉被告张××、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于2009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王×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撤回对被告张××、王×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753元,减半收取1,877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青红二〇〇九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沈森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