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绍商初字第413号
裁判日期: 2009-04-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周××与张××、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张××,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商初字第413号原告:周××。委托代理人:沈×。被告:张××。被告:王×。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诉被告张××、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于2009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王×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撤回对被告张××、王×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753元,减半收取1,877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青红二〇〇九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沈森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