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衢柯商初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09-04-1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与王土水、郑爱英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郑爱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柯商初字第276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住所地:衢州市上街56号。代表人:李瑛,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方建国,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职工。委托代理人:王茜茜,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职工。被告:王土水,号楼中元402室。被告:郑爱英,3号楼中元4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与被告王土水、郑爱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于2009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被告已归还全部借款本息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水、郑爱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撤回对被告王土水、郑爱英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395元,减半收取1697.50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负担。审判员 余洪喜二○○九年四月十日书记员林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