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嵊商初字第666号
裁判日期: 2009-04-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与陈××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陈××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嵊商初字第666号原告:王××。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陈××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0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王××负担。审判员 吴纪华二〇〇九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金军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