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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永商初字第913号

裁判日期: 2009-04-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童伟强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伟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永商初字第913号原告:童伟强,永康市西城街道童宅村上田1号。委托代理人:陈平安,永康市民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地:浙江省永康市九铃东路3215号。负责人:徐若宁。委托代理人:方立迪。本院在审理原告童伟强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2009年4月10日,原告以尚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伟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77元,减半收取738.50元,由原告童伟强负担。审 判 员 王可玖二〇〇九年四月十日代书记员 徐飞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