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知终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09-04-10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苍南县神州互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林元科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苍南县神州互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林元科,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知终字第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苍南县神州互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凡将。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元科。上列两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青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岳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朱祖飞、邓晓东。上诉人苍南县神州互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上诉人林元科因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温民三初字第2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苍南县神州互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上诉人林元科以“与被上诉人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9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苍南县神州互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上诉人林元科申请撤诉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苍南县神州互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上诉人林元科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苍南县神州互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上诉人林元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应向健代理审判员 周卓华代理审判员 王亦非二〇〇九年四月十日代书 记员 伍华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