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西民二终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09-04-10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何伟与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军医大学唐都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军医大学唐都医院,何伟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西民二终字第4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军医大学唐都医院(以下简称唐都医院),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新寺路。法定代表人张永生,院长。委托代理人周勇,男,196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衡亮,男,198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原审原告)何伟,河南省师范大学学生。委托代理人何国龙,男,196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唐都医院、上诉人何伟因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03)灞民初字第3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03)灞民初字第31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案件受理费唐都医院已预交7400元,何伟已预交4280元,均予以退还。审 判 长 胡 刚审 判 员 王 泉代理审判员 邹守鸣二〇〇九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姜海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