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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瑞商初字第502号

裁判日期: 2009-04-1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浙江××合作银行××支行与陈甲、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合作银行××支行,陈甲,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瑞商初字第502号原告:浙江××合作银行××支行,住所地:瑞安市××号。法定代表人:陈乙。委托代理人:孔××。被告:陈甲。被告:徐××。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合作银行××支行与被告陈甲、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两被告已自动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于200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浙江××合作银行××支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合作银行××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浙江××合作银行××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苏其训二〇〇九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黄益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