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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瑞商初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09-04-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邵甲与颜××、邵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甲,颜××,邵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瑞商初字第282号原告邵甲。委托代理人陈××。被告颜××。被告邵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邵甲与被告颜××、邵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涉嫌刑事犯罪,已经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以温鹿公立字(2008)第2290号立案决定书立案侦查,故本案不属于本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邵甲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涂圣通人民陪审员  黄秀华人民陪审员  陆永海二〇〇九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陈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