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瑞商初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09-04-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邵甲与颜××、邵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甲,颜××,邵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瑞商初字第282号原告邵甲。委托代理人陈××。被告颜××。被告邵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邵甲与被告颜××、邵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涉嫌刑事犯罪,已经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以温鹿公立字(2008)第2290号立案决定书立案侦查,故本案不属于本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邵甲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涂圣通人民陪审员 黄秀华人民陪审员 陆永海二〇〇九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陈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