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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越商初字第919号

裁判日期: 2009-04-1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诸暨市××机械厂与绍兴市铁山××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暨市××机械厂,绍兴市铁山××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919号原告诸暨市××机械厂,住所地诸暨市××东街道××村(阮村)。法定代表人阮××。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被告绍兴市铁山××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王家溇。法定代表人李××。本院在审理原告诸暨市××机械厂与被告绍兴市铁山××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诸暨市××机械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45元,依法减半收取473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虞媛媛二0〇九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鲁 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