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江商初字第317-1号
裁判日期: 2009-04-1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周××与谢××、叶×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谢××,叶×,杭州××××务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江商初字第317-1号原告周××。被告谢××。被告叶×。被告杭州××××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幢。本院受理原告周××诉被告谢××、叶×、杭州××××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杭州××××务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就被告”原则,而被告住所地在杭州市下城区,该案应由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案系由借款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被告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向合同签订地所在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未明确审理管辖,属约定不明,视为未约定管辖;而其中两被告住所地均为杭州市余城区,其中被告杭州××××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则在杭州市××××幢,属下城区人民法院管辖区。综上,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被告杭州××××务有限公司对本院管辖权提出异议成立,本院移送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周××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许新霞二〇〇九年四月十日代书 记员 林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