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绍商初字第660号

裁判日期: 2009-04-10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绍兴县锦新服饰有限公司与绍兴县钟鑫服装厂、许叶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锦新服饰有限公司,绍兴县钟鑫服装厂,许叶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660号原告:绍兴县锦新服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795766-8)。住所地:绍兴县柯岩街道信心村。法定代表人:王琳里,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沈金土。被告:绍兴县钟鑫服装厂(组织机构代码74581189-5)。住所地:绍兴县富盛镇方岙村。投资人:许林海,该公司负责人。被告:许叶梅。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戚平波,浙江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锦新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县钟鑫服装厂、许叶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锦新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32元,减半收取1,76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328元,合计3,094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烨二〇〇九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易青 来自